近日,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一起赡养案,判决被告郝某明、姜某军每月各支付原告姜某胜赡养费400元,一场赡养老人的官司就此落幕。
时间回到1987年,原告姜某胜与二被告母亲结婚,二被告母亲系二婚,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郝某明、二儿子姜某军均未成年。原告姜某胜为一婚,姜某胜没有工作仅靠维修自行车为生积攒钱财将二继子抚养成人,结婚生子。2014年8月二被告母亲去世,原告现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无退休金,生活困难。为了不给儿子增添负担自己到养老院生活,但是原告没有能力支付养老院的开销,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二被告在庭审中承认二被告在独立生活前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并且也认可原告无退休金的事实。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系原告继子女,原告对被告履行了抚养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现原告年老体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属于生活困难,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做出如上判决。
赡养老人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老人的美好夙愿。因此,赡养问题不仅关系着每位老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社会大局的稳定。党中央提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一环。那么作为司法部门必须让每一位涉诉老人都能沐浴到法制阳光的公平正义,真正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传递社会正能量,弘扬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