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抚养权变更案,判决被告马某某将婚生女的抚养权交给原告李某某,并承担之前未付和今后应付的抚养费每月800元。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马某甲,由于性格不合,婚后生活矛盾重重,故二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马某甲归被告马某某抚养,原告不付抚养费,并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面积为92平方米的楼房一处给被告马某某。马某某与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并未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离婚后女儿一直跟随原告;李某某生活,且马某某没有提供任何的抚养费。迫于无奈,原告李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遵守。但被告马某某自离婚后一直未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婚生女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照顾,因此,将抚养权判归原告有利于保障婚生女的学习和生活。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孩子的年龄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水平,确定为每月800元为宜。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婚生子女应当跟随夫妻一方生活。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在财产分配上得到一定照顾,同时也应当遵循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规定的抚养子女的义务。当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回抚养权。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也应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综合各种因素决定抚养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