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判决准予原告曹某虹与被告林某亮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为止。
原告曹某虹与被告林某亮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林某泽,现年9岁。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不和,矛盾时有发生。由于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原告曾于2013年8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社会和谐和家庭关系稳定,未支持二人离婚,后原告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二次到法院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积极地处理好离婚案件,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也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近年来,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通过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针对离婚案件开展深入调研,结合离婚案件的共同特点,寻找解除问题的捷径,从多方面入手处理离婚案件取得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