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抚养案,判决被告刘某权每月支付原告刘某利抚养费500元。
原告刘某利与被告刘某权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吴某敏与被告于2002年离婚,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法院于2011年7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现原告正在高中就读,其生活及学习花费已经明显增多,原告刘某利要求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增加至10000元。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现原告正在高中就读,其生活及学习花费已经明显增多,故对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收入状况及当地经济水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造成目前抚养费纠纷不断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当事人的职业和收入状况,深层次的原因既有道德责任的缺失和法律方面的缺陷,又有思维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还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由于夫妻离婚后矛盾积聚并恶化产生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地支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条件的重要问题,法院应对审理好抚养费纠纷案件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