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决一起房产继承案件,判决中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体现法律和人文关怀。
本案为原告王某晶、王某杰、王某峰诉被告王某桐继承纠纷。三原告与被告系姑侄和叔侄关系。本案讼争房屋即座落于营口市西市区,原始归属于三原告父亲、母亲共同所有,后父亲、母亲相继去世。因三原告哥哥(被告父亲)没有住处,又患有精神疾病,因此该房屋暂且由被告父亲王某强居住,当时该房没有进行分割继承。2014年7月王某强去世,王某强患有精神病的儿子即本案的被告继续居住在本案诉争房屋,三原告要求分割继承此房屋,另查,被告王某桐及其父亲均患有精神疾病。庭审中,双方对诉争房屋竞价180000元。2014年被告母亲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安装煤气。
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有法定的继承权。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后,三原告与王某强均有继承权,被告的父亲王某强去世后,被告享有其父的继承份额。考虑到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且被告母亲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和安装煤气,应适当予以多分,因该房屋双方竞价180000元,故被告王某桐应分得60000元,三原告王某晶、王某杰、王某峰各分得40000元。由于该房屋由原告王某晶所有,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本案中对于患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是为了从更符合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进行审判的。从维护继承秩序,从更符合法律的角度突破继承分配中的法律障碍,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堆患有精神疾病的继承人多分。具体来说,也是在维护原告的权益下,尽量给予被告未来的生活更多保障。让对待弱势的一方在依法适当判决多分遗产是维护弱势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体现社会温暖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