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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二买 终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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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营口中院 李靖宇  发布时间:2015-11-04 09:18: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一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6万元发还被害人。

  2012年3月19日,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北大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被告人王某以其经营的靖宇县薪丰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北大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定《玉米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国标二等的玉米1000吨,合同价值人民币238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运费)。2012年4月份,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王某与赵某(另案处理)陆续收取北大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货款人民币228万元后,让甲方看货验货却不发货,而是私自将玉米转卖给他人。事后,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得货款126万元,其余货款102万元在赵某手中。案发后,从被告人王某处追回赃款人民币30万元,赵泽明返还货款102万元。

  鲅鱼圈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货款,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如上判决结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发展,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现象愈演愈烈,不仅造成了被害人财产的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违反了契约精神,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引发社会诚信危机的毒瘤之一。信用的缺失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减弱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成为阻碍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是切实维护社会诚信,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严重侵害了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综合考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 李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