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抚养案,被告吴某功每月给付原告吴某俊抚养费每月350元。
原告吴某俊系高某某与被告吴某功的婚生子。被告吴某功与高某某于2010年3月在营口市老边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吴某俊由高某某抚养,被告吴某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现因原告各项生活支出增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800元。被告在金锚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1750元。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血亲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因此,离婚后孩子虽然归一方抚养,但另一方也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孩子的不断成长,抚养费会出现不足以满足子女需要的情况,如果父母因为其自身的矛盾而将怨气发泄在孩子身上,不给孩子增加抚养费,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离婚,孩子是最无辜的,父母应多为孩子成长着想,多为孩子考虑,真正的关心、爱护孩子,抚养其健康成长,千万不能以孩子为借口来抒发心中的积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