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赡养案,被告边家三姐妹一次性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0元。
原告单某增与被告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告与被告母亲于1983年3月结婚,婚后三被告随母亲到原告家中,与原告一起生活,当时三被告分别是14岁、11岁及7岁,后原告与被告母亲于1999年11月17日离婚。原被告在一起生活16年,且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时,三被告均已成人。在法院法官的主持和耐心调解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老年人的赡养案件一般都是因其经济困难,又与子女感情不好,而子女的法律意识淡薄,意识不到不赡养老人不仅仅是违背道德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本案中的老人,虽与子女是继子女关系,后又与继子女的母亲离婚,但因其对继子女也进行了抚养,因此继子女也应对老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赡养案件中应注重以调解方式结案,这种结案方式效果比较好,能使原、被告双方心平气和,互相理解,打开心结,使双方矛盾得到彻底解决。
处理赡养案件还应多进行法律宣传,使子女认识到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使老年人知道子女必须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应建立巡回法庭,到老年人住所地进行巡回审理,这样不仅使年老体弱的老人减少诉累,还能起到审理一件案件,教育一片群众的效果。
综上,我们要努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尊老爱幼这项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