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结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原来,在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市内多处房屋动迁的机会,谎称可以购买到动迁房或办理动迁相关事宜,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杨某、任某等十余人的钱财及动迁手续。部分动迁手续被陈某非法出售,所获赃款被挥霍。
法官提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商业活动和金融活动日益活跃,自然人、法人间的经济活动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依法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其形式包括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民法通则规定,签订、旅行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以分子(如本案的陈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的钱财,不仅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还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