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
作者:郑玉霞 发布时间:2015-10-20 09:14:0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郭芳与刘宁二人是亲属关系。刘宁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时,就向郭芳借款。十年后,刘宁因没有及时还款,被郭芳告上了法庭。
刘宁及其丈夫张伟自2005年起以买房,进货等为由,多次向郭芳借款,截止2013年累计借款62万元整。刘宁于2014年8月15日与郭芳签订还款协议,经双方协商确定刘宁累计拖欠郭芳借款62万元。刘宁承诺2015年2月1日前还清借款,如逾期不还则按月息2%给付利息。并约定如未能协商解决争议,由郭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刘宁丈夫张伟于2014年8月22日因意外身故。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刘宁未按约定期限偿还62万元借款。刘宁未还款理由是因家庭发生变故,现无力偿还,请求筹齐钱后一并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郭芳主张的与刘宁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予以佐证。同时,庭审调查中刘宁承认郭芳所诉事实。故对于郭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刘宁偿还郭芳借款人民币62万元。二、刘宁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给付郭芳逾期还款利息。上述款项,刘宁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