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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 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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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玉霞  发布时间:2015-08-22 09:34:50 打印 字号: | |
  张刚开车与李红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红死亡的后果。近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认定张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15日14时40分,张刚驾驶轿车沿红旗镇何家沟滑雪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旗镇镘首山村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欲左转弯的李红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红当场死亡。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意见书鉴定:李红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为主要死因。在此案一审审理期间,张刚家属向李红家属赔偿损失265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红负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张刚拨打110报警电话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张刚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