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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1338元 敲诈他人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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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玉霞  发布时间:2015-08-19 09:30: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李丽、赵刚、金海涛因歌厅门玻璃被砸碎,而敲诈他人人民币15000元被判处不同刑罚。李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赵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金海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丽,45岁,是个女同志,其开办一个歌厅,自己做老板。她的歌厅位于繁华地段,生意比较兴隆,同学、朋友都比较羡慕她,都夸她是个女能人、女强人……

2013年12月15日,王峰与张强到李丽开办的歌厅唱歌,因琐事与歌厅服务员发生争执,而后发生厮打,王峰与张强离开歌厅后再次返回,用石头将歌厅门玻璃砸碎后离开。当日13时15分李丽找来赵刚、金海涛等10余人到王峰家中,赵刚谎称是警察与其他人将王峰带至歌厅,向王峰敲诈人民币15000元。经鉴定,歌厅被砸电视及门玻璃共计人民币1338元。案发后,赵刚已将敲诈所得人民币15000元通过公安机关返还王锋。

  法院审理认为,李丽、赵刚、金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王锋实施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李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赵刚、金海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赵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三人能够自愿认罪,案发后将犯罪所得返还王锋,且王锋对双方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过错,针对以上情节,可酌定对三人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