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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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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玉霞  发布时间:2015-08-10 08:44:52 打印 字号: | |
  李刚与张枚于2005年5月结婚,婚生一女李小月,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8月离婚,双方协议李小月由父亲李刚抚养,张枚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

  离婚后,张枚没有按期给付抚养费用,截止2014年12月已拖欠抚养费5400元。加之其他因素,每月20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李小月的生活和学习需要,李刚以李小月为原告,其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枚给付拖欠的5400元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到每月600元。

  张枚辩称,拖欠5400元抚养费属实,应该给付,因患病现无能力给付,待经济状况好转即给。同意抚养费增加到每月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张枚作为李小月的母亲应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张枚拖欠李小月的抚养费5400元应及时给付。张枚在与李小月父亲离婚时约定的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生活需要,李小月有权向张枚主张增加抚养费。庭审中,李刚、张枚均同意抚养费增加到每月500元,应予以照准。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张枚从2015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李小月抚育费500元至李小月十八周岁止。抚育费给付方式:每年上半年的抚育费3000元于当年1月5日前一次付清,下半年的抚育费3000元于当年7月5日前一次付清;2015年上半年的抚育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付清。

  二、张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拖欠李小月的抚养费5400元给付李小月。
责任编辑: 郑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