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小明(化名)因犯诈骗罪,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小明,一九五八年生人,初中文化 ,家住盖州市高屯镇某付。2010年他曾因犯诈骗罪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李小明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珍惜自己的后半生生活,可是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又再一次的走上了重新犯罪的道路。
二00九年四月,李小明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谎称自己是盖州市纪检委的工作人员,能为被害人王强(化名)的妻子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为由,骗取王强人民币五千元。
二00九年春天,李小明谎称自已是盖州市纪检委的工作人员,能为被害人张国(化名)的女儿在鲅鱼圈区园林处安排正式的工作为由,在鲅鱼圈区政府门前和王强家中两次骗取张国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二00九年九月,李小明谎称自己是营口市政府工作人员,能为被害人陈丽丽(化名)以低价购买一百吨赈灾化肥为由,两次骗取陈丽丽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二0一二年十一月,李小明谎称自己在盖州农机局认识人,能为被害人田静(化名)二次办理农机下乡补助为由,骗取田静人民币六千元;同月,李小明又谎称盖州土地局某领导是自己的亲属,能为被害人田静办理恒温库房照为由,又骗取田静人民币八千元。
李小明在答应各被害人的相关“委托”后,并没有实现他的承诺,被害人便多次找他催要款项,因李小明将部分款项挥霍没有能力全部返还,被害人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案发后,李小明的亲属帮助其将部分款项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李小明以非法占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小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害人款项已适当返还,可酌情予以适当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李小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