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4日上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波涉嫌故意杀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一案,近百余名社会群众旁听了该案庭审。
该案由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原系中国人民银行大石桥市支行员工,因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等问题同单位领导结怨并欲报复。2014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将两只私藏在家的猎枪带入中国人民银行大石桥市支行自己的办公室内,经试验枪支均能使用后,又透过办公室的玻璃观察,确认被害人均已来到单位后,被告人准备伺机作案。下午1时许,被告人持枪分别进入钱某、王某、祝某及刘某的办公室,对几名被害人各开一枪,致使被害人钱某、刘某当场死亡,王某及祝某受伤。作案后,被告人拨打110向警方投案。
本案庭审历时2个多小时,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对被告人涉嫌犯罪与否及罪轻罪重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法庭辩论。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没有当庭宣判,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