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唐某于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带有一名子女共同生活。原告黄某与唐某于200X年X月X日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黄某所有。原告黄某与唐某登记离婚后,原告黄某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双方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X月X日唐某因病去世,被告李某在清理遗物时将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拿走,并认为该房屋是由被告继承所得。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
【评析】
原告黄某与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黄某一直居住在案件所涉房屋内,双方虽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黄某要求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请合法有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所涉房屋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黄某起诉法院要求位于灵川县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法院应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