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不忍”引发的“大事件”
作者:郑玉霞 发布时间:2015-06-05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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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方强(化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方强,男,26岁,初中文化,无业。方强与何勇(化名)是朋友关系,方强、何勇与张芳(化名)在同村居住,何勇与张芳是恋人关系,
2014年6月9日21时许,何勇因怀疑其女友张芳在方强的家中,遂用头灯在方强的住宅外向屋内晃照查探。方强说张芳不在,何勇不信,仍继续纠缠,向屋内晃照,方强对此感到不满,便手持镰刀出屋与何勇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方强用镰刀砍在何勇的左背部一刀致其死亡。次日,方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检验鉴定:何勇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切左背部引起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方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何勇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何勇用头灯在方强的住宅外向屋内晃照查探,从而引发案件,其行为不足以认定有过错,但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方强在犯罪后,告诉其父亲赶紧打120抢救被害人,并积极赔偿何勇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