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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收案标准调整为2000万或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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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玉霞  发布时间:2015-05-08 08:26: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通知,调整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标准。这次调整幅度较大,今后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

  从5月1日开始,市中院受理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辽宁省的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3000万元以下民商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对于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辽宁省的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市中院管辖,诉讼标的2000万元以下民商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法院提示:请社会公众,根据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情况、案件标的数额选择起诉法院。
责任编辑:郑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