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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引发的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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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玉霞  发布时间:2015-03-04 13:35: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李大伟(化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三千一百五十五元。

  李大伟与张刚(化名)、王锋(化名)一起在大石桥市某洗浴中心打工。李大伟在搓澡期间,因琐事与王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李大伟被洗浴中心辞退。李大伟被辞退后,对王锋怀恨在心。2014年1月3日23时许,李大伟携带两把事先购买的尖刀,到王锋搓澡的洗浴中心附近守候。待王锋下班时,尾随王锋行至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附近路边时被其发现,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大伟持刀扎刺王锋胸部、腹部、背部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后李大伟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大伟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王锋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胸、背部造成严重的心脏、肺脏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大伟因搓澡与工友王锋产生矛盾,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事先购买尖刀,扎刺王锋胸、腹、背部数十刀将其杀害。李大伟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李大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