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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的就是“哥们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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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玉霞  发布时间:2015-01-23 11:31:20 打印 字号: | |
  王立强(化名)与唐刚(化名)本是“好哥们”,可王立强却预谋趁唐刚酒醉熟睡之机,将唐刚准备开超市的20000元钱连同手机一起偷走挥霍。王立强于近日因盗窃犯罪,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王立强与唐刚于2012年在同一砖厂打工相识,二人比较投缘相处的很好,二人便成了“哥们”。二人在工作之余与朋友谈话中得知刘凯(化名)有个超市要出租,于是二人协商准备办个超市,决定各自投资15000元,于是二人便辞掉工作,在超市附近租了一间房子,开始进行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8月2日,唐刚回家取回20000元钱,准备和王立强一起开超市。王立强得知唐刚取回20000元钱后,便开始预谋将唐刚灌醉偷钱,王立强知道唐刚不胜酒力,于是提出进行庆祝,二人便开始喝酒,王立强看唐刚喝多了,便扶持其回出租房内睡觉,王立强趁唐刚熟睡之机将唐刚的20000元钱和一部苹果4S手机偷走,并躲到大连将赃款挥霍。唐刚睡醒后,发现王立强不在了,同时发现钱和手机也不见了,就起来出去追赶,没有找到,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立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