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王艳梅(化名)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王艳梅从2009年12月起,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租房生产绿豆芽并销售。2013年11月29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对被告人王艳梅生产、销售的绿豆芽进行抽检。经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所检验的绿豆芽检出诺氟沙星,诺氟沙星为西药成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艳梅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国家食品安全法禁止添加的西药诺氟沙星,并予以销售。诺氟沙星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艳梅系初犯,且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