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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占有财物  收获“果实”五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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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玉霞  发布时间:2014-12-02 10:52:22 打印 字号: | |
  林强(化名)营口某实业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与他人合谋,通过他人多领取本单位聚乙烯颗粒原料、装车,由其变卖获利进行私分,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近日被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林强,1967年生人,1990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6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间,林强伙同本公司叉车司机杨达、技术员张涛(均已判刑)先后十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张涛多领出本单位的聚乙烯颗粒原料,杨达用叉车将原料装车,林强开货车将原料拉走销赃。经营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聚乙烯颗粒原料28吨,价值人民币301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强伙同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