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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最终收获刑罚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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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玉霞  发布时间:2014-12-01 09:08: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白艳杰(化名)因合同诈骗犯罪,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0万元。

  白艳杰于2012年12月,通过小广告联系制作了自己借住的站前区东新路某小区一户房屋的虚假房证,该房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为白艳杰。2013年1月1日,白艳杰谎称该房产为其本人所有,并以此房抵押与被害人张红(化名)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协议书,骗取被害人张红借款人民币17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同时白艳杰将所办的虚假的房产证交付给张红。借款到期后,白艳杰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过张红多次催要,白艳杰一直没有给付。后张红经过查询发现该房证系伪造后报案。案发后,白艳杰已返还被害人张红人民币80,000.00元。

  另查:2011年6月,白艳杰通过中间人李强(化名)向被害人王炎炎(化名)借款,双方于2011年8月17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向被害人王炎炎借款人民币229,000.00元,还款日为2011年8月30日,并以一辆自卸翻斗车作为抵押,白艳杰隐瞒了该车系贷款人民币270,000.00元购买的事实。2012年3月28日,白艳杰女儿到一厂区内将停放该处的自卸翻斗车开走。

  法院审理认为:白艳杰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白艳杰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郑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