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营口中院出台《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公布的裁判文书的范围: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流程:(一)所有拟公布的裁判文书必须于生效后七日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承办法官或者各审判业务庭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四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将处理之后的裁判文书电子版以及裁判文书公布登记表提交技术处,技术处在三日内将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并将上传裁判文书的具体数据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二)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在裁判文书公布审批表中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经审定后认为确实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承办人应当将裁判文书公布审批表交与审判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三)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报送结案的裁判文书一致。(四)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承办人应当及时与技术处联系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技术处将相应数据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