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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中院“试水”民事审判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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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营口中院 李靖宇  发布时间:2014-10-23 09:05: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经营口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中院民事审判部类进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并讨论通过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营口中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上又迈出重要一步。

  早在今年2月,营口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中院民一庭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改变以前裁判文书由承办人到审判长再到庭长、主管院长层层审批的签发制度,对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案件,裁判文书直接由审判长签发。对于少数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由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核把关,确有必要的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改革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真正实行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有权,让有权者负责。审判案件的法官更加有权,更好的促进司法独立,但也意味着法官的责任更重大,要求他们的责任心更强,司法能力更加过硬。经过半年多的试运行,中院民一庭审结案件数量质量有所提高,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加快了办案效率,又调动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基于以上情况,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应运而生。

  本实施办法中,不仅包含裁判文书签发权的改革,还包括鉴定、撤诉、调解、追加当事人等一系列文书签发权的改革。整个办法凸显合议庭的主体地位,体现审判长的核心作用。营口中院将继续总结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成功作法,为下一步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责任编辑:营口中院 李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