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王某、张某、李某“好哥们”,四人经常在一起玩耍。杨某与姜某也是朋友,相互之间都比较熟悉。
2013年8月,孙刚与朋友姜某在一起吃饭,谈话中提出有一笔欠款还没要回来,想通过姜某找杨某帮助催要。于是姜某找到杨某,杨某答应帮忙。2013年9月1日10许,杨某伙同王某、张某、李某,由杨某开车窜至鲅鱼圈,强行将夏某带至大连王某家,为催要欠款4人均对夏某进行了殴打,直至2013年9月10日21时,夏某以取钱为由将4人骗回鲅鱼圈,后在鲅鱼圈4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王某、张某、李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王某、张某、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张某有前科劣迹(因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可酌情从重处罚。四人均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杨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