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2月3日,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省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对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可省财政厅的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此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不成立。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复议机关的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某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作者单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