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与李某系同村民小组村民,两家承包地相邻,赵某家承包地在西,李某家承包地在东,南北长约50米。10年前,李某在其承包地内西侧距赵某家承包地50厘米处栽一行杨树共40多棵。刚栽树的前几年,因树木较小,对农作物产量影响不大,赵某也没有去说什么。但是,随着树木的慢慢长大,对农作物产量的影响逐年增加。当赵某找李某要求对树进行处理时,李某以树长在自家承包地上不予理睬,通过村干部、乡调解委员会也协商未果。2014年4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分歧】
针对该案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李某排除妨害,将树木伐掉,并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赔偿因其树木给赵某农作物造成的减产。损失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李某对树木进行修剪,限制树枝高度。
【评析】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处理意见看似合理合法,但都有不足之处,其理由如下:
第一种意见的不足之处在于:判决李某伐掉树木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伐林木,采伐林木需经林业主管部门开具采伐许可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采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林业主管部门是批准采伐林木的唯一行政主管部门,若法院判决李某伐掉树木显然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悖。
第二种意见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很多评估鉴定机构明确表示不对农作物减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其次,即使有关部门能作出评估鉴定意见,那也只能证明当年树木对相邻农作物产量的影响。因为树木每年都在生长变化,故评估鉴定缺乏实用性。再次,农作物的生长有季节性,评估鉴定周期长、费用高,当事人得不偿失,不愿评估鉴定。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宁愿不要损失,只求把树木伐掉。因此,很少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使案件难以作出裁判。
第三意见的不足之处在于:因影响农作物产量的不光是树的枝叶对农作物采光问题,还有树的根系在地下剥夺地力,也同样影响农作物产量。因此,判决李某对树木进行修剪,限制树枝高度,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况且,如何修剪,限制高度在执行中也难以操作。
笔者认为,树木根系及遮光对邻近的农作物造成减产是客观存在的,这类案件应注重调解,比如可以采用两家调换承包地的方式。对一些可移植的树木,比如银杏树,不必判决伐掉,而是可以判决移植。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能够作出树木根系及遮光对邻近的农作物造成减产幅度的数据,法院能够作出相关司法解释,这样对该类案件审理就有了依据。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