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以田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田某,八0后生人,无固定职业。与孙某是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离婚。
2013年7月的一天,田某有事到前妻孙某家,在孙某家遇见了孙某的朋友张某,田某见到张某心里很不舒服,因田某在与孙某离婚之前,田某就怀疑张某与孙某之间关系暧昧,这次在孙某家碰见张某,田某就想起了旧事,当场就说了一些不中听的话,张某与田某相互发生了谩骂并撕打在一起,撕打过程中,田某从孙某家厨房中取出一把菜刀,声言要砍死张某,并持菜刀砍在张某后脑部二刀、肩部一刀,致张某受伤。孙某在张某与田某撕打过程中进行拦阻时,将田某手中菜刀打落,田某又用拳头打张某头部数下,张某随即离开现场,即刻又返回现场换鞋后再次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田某家属与张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田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7万元,张某对田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田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