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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密码的银行卡遭盗刷银行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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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慧芳 郑淑梅  发布时间:2014-06-27 08:56: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孙某于2009年3月12日在被告某银行山东省五莲县支行营业部开设个人银行帐户,被告给原告办理了一存折一银行卡。2012年3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办业务得知存款余额少了82376元。原告遂向五莲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侦查, 2011年3月14日16时25分,一男子持一卡在山东省诸城市某金店刷卡82376元,该男子消费单签名李志成,所消费82376元是从孙某银行卡内支付。通过调取孙某单位录像,孙某于2012年3月14日下午14点至17月45分在单位上班。孙某的存折、银行卡均未丢失。

  【分歧】

  对本案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凭密码支付存款,而密码只有孙某本人持有,银行不知道储户密码,故存款丢失应由原告自己负责。银行不存在违约和过错责任,故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某银行五莲县支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孙某存于银行卡内的资金,交存于银行,由银行控制管理期间被他人盗刷消费,被告不能证实原告对其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存在故意、过失和过错行为,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近年来,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事件屡有发生,且手段层出不穷。面对大量的“克隆银行卡”纠纷,各地法院对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划分并不统一,判令银行不担责任、承担部分责任或承担全部责任的都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严重。此类案件争议集中在银行卡密码的泄露上,按照我国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卡人要让法院主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拿出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密码没有泄露、自己的银行卡被克隆,但持卡人根本无力提供这些证据。另一方面,“克隆银行卡”的犯罪成本特别低,笔者在百度搜索“银行卡”三个字,共有数千万条内容,且绝大多数是销售克隆银行卡设备的内容,一套制卡设备仅售4000---7000元,包括磁卡读写器、采集器、空白卡、卡口磨具、光盘、微型高清摄像头、操作说明书等。

  法律是用来平衡社会关系的工具,法院在实际审判中如果单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势单力薄、处于劣势的持卡人往往会败诉。所以,面对日益猖獗的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即由银行方面证明持卡人存在过失、所刷卡系本卡而非克隆卡,持卡人方才承担责任,否则,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增加银行方面的举证责任,促使银行对自己发行的银行卡增加科技含量。

  随着盗版技术的升级,克隆银行卡变的越来越容易,对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既能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利益,也会倒逼银行主动提升银行卡的安全性。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张慧芳 郑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