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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拼车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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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华  发布时间:2014-06-27 08:55: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家住某市A区的林某在B区工作,两个区相差较远,开车也要一个多小时,上下班颇为不便。通过拼车网,林某认识了公司附近一个做生意的小老板蔡某,蔡某经常因为进货出货的原因每天往返于A区和B区,时间上也和林某差不多。于是,林某和公司的另外两个同事就和他约好了上下班一起搭他的车子来回,蔡某象征性地收取一些费用,比自己开车方便,比坐公交省时还便宜,一个月200一人。有的同乘人为了能够更便捷地到家,让蔡某送到家门口一个月加个五六十元,蔡某也一一应允。因为考虑到经常有人搭车,蔡某还特地去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有一次,蔡某因为疲劳驾驶,撞了路边的护栏,导致车内二人受伤,随即蔡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蔡某的拼车行为构成了非法营运,私自改变了车辆投保时作为私家车的用途。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有偿拼车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

  蔡某认为他的行为只是单纯的有偿拼车,主观上是为了方便他人,分担驾驶成本,并没有营利的目的。

  保险公司则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营运,不予理赔。

  【评析】

  笔者认为有偿拼车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本案中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营运,理由如下:

  首先,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有偿拼车行为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其表现形式、主观目的、行驶路线和收取费用等特点分析,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非法营运,理由是:1、有偿拼车的私家车主一般都有自己的正当职业,并不以运输为营业,而非法营运车辆的车主则以营运为主要职业;2、有偿拼车的车主主观上是方便他人,同时节约自己的出行成本,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非法营运的车主主观上就是收取费用、以营利为目的;3、有偿拼车的私家车主一般都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其他途中顺路对他人进行搭乘,目的地通常以私家车主的到达地为准,而非法营运车辆一般都是在固定时间段、固定地点等待路人搭乘,目的地由搭乘者决定;4、有偿拼车收取的费用一般只是分摊行驶成本,同时也接受搭乘人其他方式的费用负担,比如请客吃饭、馈赠礼物、相互搭车等,非法营运车辆则是收取一定的金钱,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费用。由此可见,有偿拼车和非法营运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在通常情况下,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非法营运。

  其次,有偿拼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符合一定条件则构成非法营运:1、收取的费用超出了私家车辆的行驶成本,则认定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2、行驶路线不固定,并经常由搭乘者决定。本案中,蔡某收取的费用虽然比公共交通便宜,但是三个人总价600元每月已经超出了车辆的行驶成本,并且蔡某不止一次地由搭乘者决定路线并加价,由此分析,蔡某的行为是具有营利目的的,构成非法营运。据此,即使蔡某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仍可拒绝赔付。

  最后,有偿拼车虽然是一种既便利又环保的出行方式,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约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的责任界定和赔偿问题都成了困扰大家的难题。对此,笔者建议车主平时要加强对车辆的维修养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无安全隐患,在投保时候最好选择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在长假期间,拼车回家、外出旅游的车主可以投保短期意外险;而搭乘者在拼车之前要尽量了解车主的驾驶技术、经验和是否处于疲劳、醉酒状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该系好安全带。如果是经常性拼车的话,双方最好能够签订拼车协议,明确拼车人与私家车主的权利、义务以及费用和责任的负担。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