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苏某与李某二人是夫妻关系。吕某与苏某是朋友关系。吕某有不良嗜好,有吸毒史。
2013年5月8日 ,吕某“毒瘾”上来了,找人购买吸食后,持枪刺来到苏某家,声称要将李某刺死,在吕某奔向李某时,苏某用自家的水果刀刺中吕某腹部数刀,同时李某用自家院内的太阳伞的铁管把击中吕某的头部数下,导致吕某身上多处出血,头部头皮裂伤,送往医院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吕某因多脏器损伤及腹部大血管损伤造成大出血而死亡;头皮钝器伤创口长度累计9.9cm,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苏某、李某赔偿吕某家属40000元。
盖州市人民法院宣判后,苏某、李红不服,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李某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二人行为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吕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