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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法院通过教育活动 全面提升司法为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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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玉霞  发布时间:2014-04-22 09:01:38 打印 字号: | |
  营口地区法院自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深入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坚持发挥司法能动性,切实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落到实处,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树立起法官在人民群众中“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

  盖州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黄某放火一案中,被告人身患重病,取保候审后仍无法出庭参加诉讼。法官针对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在得到院领导的支持下,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最后把法庭设到被告人家里。由于受条件限制,因陋就简,庭审就在当事人家中的客厅里进行,虽然法官审判席和书记员记录席都只在一张茶几上,可法律程序一步也没有少。书记员依法宣读权利义务和法庭纪律,让被告人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公诉词,被告人答辩,公诉机关举证,法庭调查等逐一进行,在审判长有条不紊的把握下,整个庭审程序规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经过1小时庭审,整个案情逐渐明晰,被告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及其家人对于法官上门开庭,人性化的审判方式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2011年10月,郑某驾驶货车在老边某村大坝上倒车时将车后的张某撞倒在地,造成张某腰椎骨及多根肋骨骨折,瘫痪在床。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医学鉴定,张某被确定为一级伤残。为了治病,张某不得不抵押了自己的住房(用于治疗),妻子万般焦虑中患上了癌症,儿子也辞去了工作全力照顾父亲。高额医疗费很快让这个家庭债台高筑、举步维艰。病床上的张某忍受着病痛与经济上的双重煎熬。

  2012年,张某将肇事司机郑某、车主李某及车辆挂靠单位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给付赔偿金额一百二十余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60万余元,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金64万余元。判决后,三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没有给付,导致张某无法正常就医诊治,病情无法控制。2013年,原告张某向老边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肇事司机郑某予以司法拘留,变卖了车主李某的一台私人轿车;因车主李某夫妻离异,两个子女由他扶养,家境也是十分困难;挂靠的物流公司业已解体,执行工作出现了困难。

  面对眼前的僵局,执行法官没有推拖、放弃,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千方百计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果断查封了该物流公司帐户,并查封了四台车辆。由于物流公司地处鲅鱼圈区,干警们不辞辛苦,近十次往返于两地之间,不断推进案情向前发展。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最终确定了调解协议,郑某一次性给付一万三千元;李某分两次给付四十三万,先期给付三十六万元,2014年底再给付七万元;物流公司一次性给付十二万;张某主动放弃了七万元。至此,张某申请执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一件件案件的审结,一件件案件的执结,都是法官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最有力的体现。营口地区法院全体党员、法官、干警立足法院工作实际,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切实以工作实际成效,践行司法公正,司法为民,践行党群路线。
责任编辑:郑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