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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之后后悔 定金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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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强  发布时间:2014-03-17 12:05:34 打印 字号: | |
  王某与张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牵线搭桥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代收王某的一万元定金后,张某却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表明不再将房屋卖给王某。盖州法院东城法庭判决卖方张某双倍返还王某定金两万元。

  2013年6月11日,王某与张某在中介公司居间联系下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向张某交付购房定金一万元。定金交付后,张某却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公开表明不再将房屋卖给王某。因张某违约,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耗费了巨大的精力。为此王某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双倍返还王某定金两万元,以及一系列费用加起来共计四万元。张某辩称是因为王某不付购房款自己才不履行合同的,同时说明自己的房子是与妻子的共有财产,自己的单独处分以及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妻子利益,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王某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介公司认为买卖双方在真实、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合同约定定金一万元是由中介公司代收,现一万元在中介公司,该事实三方均认可。至于中介费无论该合同是依法解除还是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均不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张某和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房产中介公司只是提供居间服务,只要其尽到了必要审查义务,将不需承担买卖双方因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对于王某交给中介公司的定金,中介公司只是起到了代为交付定金的作用,收取定金的一方实为张某,所以张某应当承担定金罚则责任。由此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返还王某两倍定金。
责任编辑: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