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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为民促和谐 公正廉洁扬正义
浅淡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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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营口中院 赵波  发布时间:2014-03-15 08:51:45 打印 字号: | |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起来就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为民是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公正就是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公正是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公正是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石。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

  作为中国法治化建设中的一员,法官首先应当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思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诚是法官的政治本色,是法官从事社会主义人民司法工作的灵魂,是社会主义人民司法工作前进道路上的价值标尺和行动指针。就法官个人而言,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需要忠诚、勇于奉献、勤奋进取、勇于担当。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平时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把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融入到日常的审判工作之中,要时刻铭记“忠诚”二字,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切实解决诉讼难、执行难,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切身利益做好法律的保障。尊重每一位当事人,以热诚之心为他们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认真对待每一件案件,不偏不倚,真正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定纷止争的作用,努力实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所在。作为法官要始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司法为民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司法为民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司法为民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动力源泉;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民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要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高效司法,确定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要时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动摇,牢固树立民心大如天,群众是靠山,离开了人民的支持,政法事业将一事无成的思想。执法为民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的第2条、第27条。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这表明我们政法机关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对于人民赋予的权利只能用来保护人民的正当利益。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追求的目标。作为政法干警中的一员,法官在日常的工作中定要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提高办案质量,做到严格执法,求真务实,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统一。要常树爱民之心,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

  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法官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的使命,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核心与灵魂,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司法的价值在于正义与秩序,而这价值的实现是需要通过法官的公正执法来实现的。提高法官对荣辱观的认识,对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减少或杜绝枉法裁判具有重大的意义。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肖扬院长曾说过,公正是法院审判的生命所在,同样,公正更是法官追求的终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司法活动中要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其基本标准是,不仅要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即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准确,实体处理得当,还要实现诉讼过程中的公正,即审判公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根本,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清正廉洁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公生明、廉生威”,这是自古以来就被实践所证明的真理,将它运用到现代社会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充分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法官是一个主持公正、伸张正义、明断是非的职业,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没有廉洁作基石,公平正义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法官要严于律已、清正廉洁,真正做到为民、务实、廉洁。法官要甘于淡泊,做到立场坚定、头脑清醒、一身正气、一尘不染,这样才能保持平和心态,要善于自我调整,正确对待得失,正确对待名利,做到谦虚谨慎,虚心好学,诚恳待人,用健康向上的业余活动充实精神生活,抵御各种诱惑和腐蚀。枉法裁判,根源一定出在思想和人品上,出在道德和职业操守上,出在丧失了公平正义的良知上。一定要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法官职业要求法官必须秉公办案,这是职业的必需,也是人民的期望。要秉公办案,法官做到克私、克欲、克己。法官审理案件、处理事务的指导思想要来自公心,要时刻树立“防微杜渐”的意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在思想层面上“正心源、防腐蚀、保清廉”,在政治层面上“正心、正行、正身、正风”,在工作和生活层面上“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真正做到廉政无小事、廉政靠自律、廉政重行动、廉政在细节。作为一名法官,应当以清正廉洁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将清正廉洁溶化在血液里,落实在行动上,身体力行,恪守良知,为民司法,清廉如水,刚正如山。法官保持清正廉洁,关系到执政党的存亡和政权的安危;法官保持清正廉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法官保持清正廉洁,是法官职业的内在要求;法官保持清正廉洁,是我国所处外部环境和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法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廉洁自律意识,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始终保持清醒,以高度的自觉坚强的意志抵制各种消极腐朽的诱惑。

  每一名人民法官都要把树立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当做陶冶情操、加强修养、完善自我的过程,努力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以遵守核心价值观为荣,以违背核心价值观为耻,把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孜孜以求的提高司法能力的目标,把清正廉洁作为为人处世的原则,把群众观念作为执法办案的底色。忠诚是本色,公正是生命,廉洁是底线,为民是宗旨,四者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

  作为一名法官,要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深谙人民法官“忠诚、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的时代意蕴,努力争当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先锋和楷模,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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