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被告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被被告车辆撞伤致其左腿截肢构成八级伤残。被告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诉请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591970元,被告构成刑事犯罪,无力给付赔偿款。
承办法官对被告及其家属讲明如果能积极主动赔付原告的经济损失则可能在刑事处罚方面能得到法定的从轻待遇,否则很可能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刺激,从而引起被害人即原告的上访等不良后果,从而使被告受到法定的惩罚。经多次工作,被告的哥哥将自己准备给儿子结婚用的房子出卖,赔付了原告损失19.7万元,余下款项双方协商定期给付,从而使该案在调解的状态下予以结案。
该案在审理时被告已被公安部门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且被告声称只有一辆肇事车,再无其他能力偿付。而原告是外地人因此次车祸造成左腿截肢,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若得不到相应补偿,完全有可能致其走上上访、上告的道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通过承办人耐心、入情入理的工作,使被告和其亲属在思想上对赔偿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明白了赔偿和不赔偿的结果是不一样的,从而选择创造条件予以赔偿。因此,使此完全有可能出现上访、上告、缠诉的不良后果的案件归于和解,有利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