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城镇化发展根本是人的发展,其中农民工中普遍存在的“临时夫妻”问题便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将就该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及解决措施(道德、法律、社会)予以简析。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工;临时夫妻
一、农民工“临时夫妻”问题提出的背景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一线工人农民代表谈履职”为主题的记者会上,曾做过洗脚妹的人大代表刘丽,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农村人结婚早,家里老的老、小的小,只能一个人留在家里,一个人外出打工。现在这个年代不像以前,一个女人可以抱着一个贞节牌坊过一辈子。现在因长久分居,在城市农民工中出现了组建临时小夫妻情况。也许很多人听了很意外,但在我这个群体非常常见。这导致农村婚外恋增多,离婚率增高,也影响下一代的教育,导致两个家庭不得安宁。”
当下,城市化热潮席卷而来,大批农民工涌入离家千里的城市务工,分居两地成为农村夫妻们的常态。背井离乡带来的人生地不熟让他们倍感孤独,更难以获得像城里人一样的住房、教育、就医、社保待遇,“抱团取暖”成就了一对对“临时夫妻”。
很明显,所谓的“临时夫妻”现象会造成许多问题,最直接的影响是让夫妻感情不和,造成家庭的不稳和破裂,影响到小孩的教育,严重的甚至会诱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农民工结成“临时夫妻”最主要的不在于道德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二、农民工在“临时夫妻”产生的原因
为了更好的收入,无数农民工背井离乡进城务工;但由于户籍、高房价等原因,很多外出农民工没法拖家带口,不得不和配偶分居两地。于是,在这个群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临时夫妻”。
国家统计局2011年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在2010年有近1.5亿外出农民工,其中有8487万人出生于1980年以后,占到了58.4%。这份报告还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更高,平均消费更高但在城市中“缺乏幸福感”。但也有人直言,这种现象是社会道德的缺失,“不要为道德沦丧找借口”。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认为,“临时夫妻”的出现原因是更开放的社会环境里人们正常生理需求的反映,另外,陌生的环境使得原有的在熟人社会里的道德约束失效。
三、农民工“临时夫妻”问题的解决措施
1、道德层面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实现的行为规则的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道德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重合,尤其是在公共道德的核心领域。另一方面,道德和法律在机能上有广泛的互补性。当道德能够自如的调整人们的行为时,法律不必干预;但当法律对行为的约束苍白无力,特别是涉及对他人的侵害或威胁时,道德的法律化无疑是个理性的选择。道德规范只有转化为法律规范,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并且保证其存续。就目前来看,在我国现行法律介入道德的过程中,尽管充分注意了基本道德的法律化问题,但却显然没有充分关注和重视深层次道德法律化的问题。而在法律无法为深层次道德行为提供足够支撑和规范的情况下,道德也难以进一步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渐渐成为人心渐冷、社会道德滑坡的一个重要原因。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进行评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社会评判违反了法律。社会评判如果违反了法律,其危害性超过了不道德行为的本身。加强道德建设对改善“临时夫妻”现象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不应过度涉足道德领域,而是通过严格守法、执法,树立诚信、公平、民主、正义的榜样,从而引领整个社会的道德走向。因为道德存在着地域性和模糊性,所以有时人们强调良知的作用。良知是人类对最基本善恶美丑的看法,是道德的底线。这就是说,法律是最大的道德,良知是道德的底线。法官在信奉法律至上的同时,唯一可以作为补充的只能有良知。法律要求理性,道德却未必产生高尚,推崇法律不意味着偏废道德。我们应坚持倡导“一夫一妻”的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又要建设社会主义新道德。通过提高农民工的责任感,建设现代公民社会。建设公民社会应以关心社会为前提,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充分发挥道德评价的作用。这才是现代道德发展的趋势。现在的道德大抵是一个民族传承下来的被普遍认可的一些准则,作为代代传承下来的东西,道德已经成为了人们内心的信仰。人可以没有法律,但不能没有道德,法律的底线是道德,法律的高限也是道德。法律与道德相比仅仅是多了些现代民主的程序和强制力而已。道德具有传承性,且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具有传承性,却后于道德而生。有人说,中国目前出现的问题不是不符合道德,而是我们的道德不能够适应这个时代,所以要变得不是人们的行为,而是道德准则。诚然,道德是应该随着社会的变更而逐渐完善的,但其是一种上升的趋势。纵观今日的社会,的确带涌现出了不少新的道德问题,补充了道德内容,细化了道德所渗透的领域。但不能说这些新增的内容也是我们的道德。道德是一种文化和精神,尽管有其局限性和糟粕,却也部分的代表了一个民族的精华和价值观所在。文化不是物质,说变就变;文化也不是思想,说改就改,文化是深入我们血液的一些东西。道德的产生是从一代代不同的社会背景和事件中总结出来的,道德是从人对社会的反应的角度做出的。既然是对人的一种分析,就有普适性。
农民工“临时夫妻”有悖于传统婚姻伦理,当它大面积蔓延开来,就会积聚巨大的危机。从农民工自身处境来说,“临时夫妻”使婚姻家庭失去稳定。对于社会而言,也产生了很多问题:一方面城市主流价值观标榜爱情、诚信,一方面城市出租屋中充斥着“露水夫妻”的场景;农民夫妻一方可能含辛茹苦,另一方可能独自寻求慰藉。这种关系有不少后患。例如日久生情后,背离了“临时夫妻”的初衷,干扰合法的婚姻关系,对正常家庭带来影响。
因此,究其本质而言,“临时夫妻”是一种不道德的非法同居关系,除了在道德上予以否定之外,还要从法律层面予以监督和治理。
2、法律层面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道德和法律都作为社会规范及社会调整形式,彼此有着深厚的渊源和错综交融的关系。
如前所述,“临时夫妻”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未来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见,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今年5月,衡阳耒阳市有3名男子,各自在家中遭遇了上门“抢妻”的男人。事情的结局是,“入侵者”死亡或受伤。行凶者被批准逮捕。该三名男子,因为打伤或杀害老婆的“临时丈夫”,6月中旬被分别以涉嫌“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被批准逮捕。检方认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三人都不符合从轻处理的条件。在当代社会,这种解决方法并非合法途径。
诚然,在农村家庭缺乏面对这种挑战的时候,民事救济途径虽然有效,但民事制裁手段强制力有限。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只能够采取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办法,并无法从根本上缓解矛盾。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法律在此问题上是无法解决的,农民工遇到此种情况仍须通过法律来冷静处理。例如,“临时夫妻”及其家庭成员遇到他人骚扰时,可以报警处理;可以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法院认定是重婚罪,可以对骚扰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临时夫妻不被法律认可,更不可能是合法夫妻和事实婚姻,他们只是同居关系。一旦发生财产纠纷,不能等同夫妻关系形式解决,当事人只能尽量留存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因此,法院可以通过搭建“两法衔接平台”,与社会团体的互动机制等手段,来探索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的阶梯式调解体系,并综合运用法制规范、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来弥补家庭破裂之殇。
检察院可以通过积极开展“临时夫妻”现象的刑事司法教育,使广大农民工群体更加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其不敢轻易逾越。然而,想要更好地解决问题,还需要整个社会把管理关口提前。
3、社会层面
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迅猛向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还将深刻变化,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工”问题会持久地作为中国的重大问题而存在。农民工“临时夫妻”问题,是农民工问题的一个侧面,除开道德伦理及法律层面,它指向的其实是一个庞大数量人群的生活、权益、尊严和保障,如何在国家整体层面得到照应。生理需求只是进城务工人员面临的困境之一,他们面临的困境很多,包括社会保障、医疗、子女教育、户口、留守儿童等一系列问题,国家的欠账不少。也就是说,中国城市化进程高歌猛进,但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问题、权利问题、待遇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使两三亿人口陷入一系列生存、生活和发展困境中。
对于“临时夫妻”,其实有很多事情可做。作为前提,政府首先必须对进城务工人群的生存状况有基本的调查研究,这样才能制定针对性的社会政策、出台救济措施。目前,农民工“临时夫妻”数量是多少、其对社会影响到底如何,除了媒体的猎奇式报道,它在国家、社会、学界都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应与对待。
同时,国家可以采取务实一些的措施,比如为进城务工家庭提供就业培训,增强夫妻同时进城务工的能力,城市廉租房向农民工开放,并且租金可接受等,具体如下:
1、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基础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
2、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鼓励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3、重点加强进城务工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以竞争定培训机构,以补贴促参与。
4、对招用进城务工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进城务工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5、为务工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
6、对务工农民就业困难的,要考虑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对享受二年失业保险待遇后依然缺乏就业能力、生活困难的,要让他们享受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7、扩大城市廉租房的适用范围,使进城务工人员也有资格参与进来,极大程度的降低他们在城市生活的成本,使其能够尽快的将农村留守子女,家人等接到城市中,共同生活。
此外,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市常住人口,保证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措施有效落实,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
总之,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最终“临时夫妻”会渐渐消失,此阶段暴露出的这些问题也会得以根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