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林(化名),四十二岁,小学文化,没有稳定工作。他人生最大的“ 长处”说是以身试法,结果也是“收获颇丰”。
吕森因盗窃犯罪1999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1年3月6日发现漏罪,遂以故意伤害犯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3年6月4日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12月30日3时许,吕林一个人在五台子市场的门市房溜达,到营口市西市区某大药房,他猜想里面可能有钱。便用工具撬开药房二楼后窗护栏欲窃取财物,当其来到一楼药房时,被值班人员李康(化名)发现,二人发生厮打,吕林用随身携带的撬棍猛击李康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并用电话线勒其颈部,抢走人民币四千余元及部分药品,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李康系因他人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及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吕林因实施盗窃犯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吕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在原判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进行并罚。吕林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其事先购买作案工具,在实施抢劫犯罪中致人死亡,且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此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吕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