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文化活动
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解决农村失地人员就业问题研究
分享到:
作者:沈威  发布时间:2014-03-10 14:42:55 打印 字号: | |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要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首先应当对于农民失地问题有深刻理解,农民失地,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而是一系列的权利和利益。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具体阐述农村失地人员的就业问题:首先,将对农民失地情况作以介绍;其次,将对农村失地人员就业问题难这一问题背后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将对解决农村失地人员就业问题构建出若干路径。

关键词:城镇化   农村失地人员    就业问题

  一、辽宁省失地农民现状以及失地后面临的问题

  近些年,辽宁省失地农民人数不断增多,已经形成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随着辽宁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失地农民群体数量仍将呈加速上升趋势。目前辽宁省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几乎占到了被调查人口的1/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到了被调查人口的近4/5。较低的文化程度及专业技能的缺乏使得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将日益突出。而且失地农民平均收入较低,接受调查的223户失地农民中认为自己家庭人均年收入可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不到20%,70%的被调查者认为土地征用后其家庭收入降幅较大,对目前生活水平感到不满意。失地农民也普遍表达了对今后的就业、医疗、养老保障、子女教育等问题的忧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失地现象如此普遍,失地农民也普遍表达了对今后的就业、医疗、养老保障、子女教育等问题的忧虑。

  第一,失地农民补偿标准较低。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今天1998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已远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征地补偿安置费普遍偏低。在调查中,有49%的失地农民反映现在的征地补偿标准太低,难以弥补失地损失,有的地方不但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而且落实很不到位;30%的农户表示补偿款的发放缺乏监管,截留、挪用现象严重,不少失地农民表示土地被征用几年了还没完全拿到补偿款,对此群众意见很大。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都把征地用途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从而造成了同一个村、同—地块因公路建设、企业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等用途不同而补偿标准相差太大,甚至出现高低相差几倍的情况,农民对此反映强烈。

  第二,失地农民安置难问题。随着城镇就业难度加大。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基本上不再被政府列入计划,多数失地农民只好自谋职业。目前多数失地农民属于文化低、资金少(无)、无技能、信息不灵通的群体。尤其年龄在40岁以上的农民失地前多以农业生产为主,失地后外出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做生意既没本钱又没经验,从事其他行业又缺少技术,不少失地农民从土地征用后就一直赋闲在家,就业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第三,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土地征用前,农民种田收益虽然不算太好,但是毕竟这部分收入相对稳定,能为农民提供了最低的生活保障。土地征用后,农民就失去了最稳定的经济来源,对其生活带来较大冲击。除了少数农民能自主择业有稳定收入以外,大部分农民无稳定经济来源,而征地补偿的金额毕竟有限,这些农民将来的生活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尤其是对于年龄稍大一些的农民,由于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养老就成了一块很大的心病。大多数被调查的老年家庭现在都是靠征地补偿款来维持生活,他们更担心几年之后征地款花光了,生计问题将如何安排?

  第四,征地手段行政化,市场机制无从体现。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不仅仅是以市场主体的身分进行征地,而且以行政手段实施征地,政府超越农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征用土地的开发企业,阻断农村集体与土地开发企业的当面谈判,充分利用自己的行政组织机构,分别与其它市场主体之间建立直线联系,农民与政府的距离最远,关系最间接,利益也最难保障。为了在最短的时间、以最低的成本征用规划中的上地,在一定征地法律程序下,从省区到县市再到乡镇,层层部署,政府分管领导、上地管理局(所)、拆迁办,乃至公安局、派出所等部门密切配合,以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手段达到征地目的。其中任务最重也是最关键的环节是乡镇对村委,虽然村委是民主选举产生的,理论上、原则上可以不受乡镇政府指挥,但目前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还尚未完善,乡镇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多少带有行政干预的色彩。

  二、农村失地人员就业问题难问题及其原因

  在上述问题当中,失地农民的失业问题比养老问题更严峻,对于大部分处于劳动力年龄的失地农民来说,对就业促进更为急切。如何就业赚钱,是困扰失地农民的首要问题。而之所以失地农民就业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失地农民意识转变滞后。农民失地后,仍然保留着“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在观念和意识上还不能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60岁以上高龄失地农民认为可以依赖儿女赡养;40至60岁的上有老、下有小,更多考虑供养老人安度晚年和供儿女上学,顾不上考虑自身养老问题;年轻的失地农民更多考虑就业、创业的问题,觉得养老是遥远的事情;此外也有部分失地农民、尤其是低龄农民,对“保险”不信任,加之支付保费后不能在短时间内见到效果,害怕付出的钱打水漂。

  第二,法律规范不完善,失地农民就业权益缺少法律保护。当前,《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缺少对失地农民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工资等方面的特殊针对性规定。在城镇化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上存在立法缺失,迫切要求修改完善《劳动法》,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改变一些领域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局面。二是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推进《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我们要密切联系改革实践,按照突出重点,把握特点,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协调推进的工作要求,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以协调劳动关系为主线,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为重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扩大征缴和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重点,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推进《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为繁荣我国的劳动保障事业,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政府主导作用缺失。在城镇化过程中,有的政府只知道盲目征地而没有顾及到农民失地之后的就业问题,加之农民文化水平以及传统思想的限制,很大一部分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不知道该怎么办,有的农民自身想要谋求一份工作,但是由于乡镇企业不发达,根本无法容纳这些失地农民,导致这些农民只好背井离乡去城市务工,或者有的农民干脆放弃了工作的念头,只是在家依靠一点补偿款过活。

  三、解决农村失地人员就业问题若干路径的构建

  在市场经济运作方式渗透到社会经济各个角落的今天,积极开拓市场化就业是解决失地劳动力的根本途径。从理论上讲,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都可以视为就业。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在充分竞争市场下,只要要素价格是可以自由调整的,充分就业就是必然的。基于这样的理论依据,应用系统论的观点,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开出“药方”,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完全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的。具体措施有:

  第一,为失地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失地后的农民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传统观念认为凡是住在农村,从事农业、具有农村户口的人都是农民。失地农民在土地失去后已不再从事农业,所住地已经城市化,而且,失地农民在落实基本社会保障、户籍农转非、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后即成为城镇居民,理应整体纳人社区或街道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管理。对此,政府必须彻底打破城乡就业二元体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平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对失地农民实行优惠的就业政策和适当的政策倾斜。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失地农民在城市务工的各项手续,改善就业的环境;其次在失地农民需要申请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执照时,工商、城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考虑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并在一定年限内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相同的税费优惠待遇等;金融部门应放宽信贷条件,降低门槛,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经营;还可以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或规定,对新办的企业在招工时要求优先对企业所在地的农村劳动力作出相应的交置,为本地的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和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加快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及时传递就业信息。以往的政府就业服务机构,从准确意义上讲是城市就业服务机构,面对的是城市居民,局限于城市范围,而大量的失地农民就业转移是一种被动的就地转移模式,即不改变居住的身份、生产方式的转移,因此,就业服务的视野应更广、服务领域应更宽、服务手段应更注重区域性、个性化。为此,要建立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使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里人一样的就业服务。在城乡统筹的思路指导下,政府应掌握辖区内土地和外来劳动力及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建立和健全跨城市的就业信息网络,挖掘各类就业岗位,收集各类用工信息,建立企业用工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尽量让失地农民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在城市内与邻近城市间高效率流动。

  第三,实施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失地农民的弱势在于对新的就业岗位的认知不足,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它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政府部门应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重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尽可能多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可以发挥大专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和各职能部门的培训能力,开展以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对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培训的在税收上给予优惠。通过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和自身素质,增强就业本领,以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努力促进其上岗就业。

  第四,加大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力度。乡镇企业多为劳动与技术密集型企业,不乏简单劳动岗位,十分适合失地农民就业,有助于减缓城市就业的压力。政府应加强对乡镇企业信贷、技术和税收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带来企业规模的扩大,在排斥低技能劳动力的同时,也会相应提高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应是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一是在城镇规划中应考虑设立工业园区或特色工业小区,留足工业经济发展的空间。同时在被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或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给失地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安置失地人员。二是扶持、引导开发生态农业、旅游农业、效益农业,在农产品深加工中创造就业岗位。三是在镇、村改造中建立和发展各类专业市场或商业服务一条街,发展各类市场,腾出部分摊位优先招、租给失地农民。

  第五,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失地农民兴办的二、三产业,都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失地农民在资金、技术、房屋等各方面条件都具备的,可以将拿到的土地补偿费,自己办个体、民营企业,以自谋生活的出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更新,个体、民营企业已经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很多地方已经占到半壁江山甚至占的比例更多,一大批个体、民营企业由小到大,由农村到城市,由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已经成了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中一大批先富起来的对象中,也有很多是创办个体、民营企业富裕起来的,因此,失地的农民在失地后,已经没有土地的包袱,也没有再回到种田的退路,应该在创办个体、民营企业中闯荡一下,冲出一条新的出路。
责任编辑:沈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