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在某工厂工作期间,被机床致伤,于2012年8月21日向鲅鱼圈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审查人员发现,在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中,除了其陈述外,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其他证据。考虑到原告及其律师现于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路途遥远,诉讼成本难以负担以及证据因素等特点,法院立案庭审查人员经当事人同意,没有经行立案,二十决定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马上介入此案,并立即组织人员到被告单位车间着手调解工作。
路途中,调解人员制定相应调解方案:根据原告食指第一关节损伤约30%的伤残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对赔偿数额的范围做到心中有数,先对工厂负责人进行法律和情理的正面疏导,着重突出刘某某与工厂负责人进行法律和情理的正面疏导,着重突出刘某某与工厂负责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及刘某某家庭困难的特殊情况,耐心疏导、悉心指导,经多番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除已结清的医疗费用及厂房自愿给刘某某的5000元慰问金外,该厂分期支付刘某某赔偿金5万元,当场支付2万元,其余3万元一年内结清。值得一提的是,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被法院工作人员所感动,考虑到刘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表示要减免其代理费用。与此同时,经法院工作人员的真诚劝解,当事人双方摒除了心中的误会,工厂负责人为刘某某及其律师安排当晚住宿,并在第二天将刘某某亲自送上火车,双方握手言和,回归了亲情。
本次调解,从接手诉状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乃至首笔赔偿款的给付,整个纠纷化解过程没有超过三个小时。
点评:
立案审查人员本着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在认真审查立案材料的同时,考虑到原告当事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没有畏难情绪,努力寻找矛盾化解突破口,未经立案即想尽方式方法做诉前调解工作,几经努力,最终促成和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法官注重调解方法,注重情理法并融,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在极短的时间里为当事人实现了合法权益,使亲情得以维系,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