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流动性大,亲戚、朋友间相互借款用于生产、生活的情形很是平常,但若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未于借款人明确约定资金使用期限和利息,而在要求借款人还款时才提出上述要求,容易引起纠纷,最终可能演变成打官司。近日,盖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李某因购房缺钱向王某借款2万元,由李某出具欠条。此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拖延还款,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算的利息。
李某辩称,其对欠款金额无异议,其虽同意偿还,但暂时没有钱。另外,双方未约定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李某向王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某理应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但是对于王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但应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间,现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李某主张返还该借款,故其提起该次诉讼应视为其首次向李某提出还款要求。因此,法院对王某在本案起诉以前的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时候,应与借款人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期间是否收取信息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并落实在书面材料上。如果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还款,出借人还应留存追款的相关证据。如果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出借人因借款人未还款诉至法院后,仅持载明有借款人收到借款金额的欠条,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在出借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在诉讼前向借款人催收借款,出借人在起诉以前的利息损失难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