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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谋面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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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07 10:52:57 打印 字号: | |
  老边法院受理一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诉被告营口辽南物流配货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因代替被告保险理赔12万元后,向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受理此案后,老边法院承办法官经细致分析案情,发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便与通过电话联络方式,与原、被告代理人耐心沟通,后双方均同意以给付9万元的方式结案。但在具体给付方式上双方互不相让,原告要求被告将9万元款项直接汇至原告账户,收款后原告当即撤诉(原告不同意采用到老边来调解结案,即时收款的结案方式。因为从上海来营口老边还需一笔不小的差旅费)。被告要求原告先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当即汇款。老边法院承办法官在耐心的分别听取了原、被告的想法后,针对该案的特殊性,决定采取被告首先向法院账户存入9万元,在法院确认该笔款项到账后,立即通知原告,原告随即给法院邮寄一份撤诉申请。此案整个诉讼期间,老边法院甚至没有和原告的代理人远在上海的当事人见过面,却使一个复杂、棘手的案子,短时间内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