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脚步不断加快,城镇的建设进入了快速的扩张期。伴随建设用地的迅速增加,乡镇逐渐变为城市,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从而衍生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纵观城镇化进程,随着土地的减少、农业科学技术的提高,对从事农业工作的人员数量要求愈发减少,而从事非农工作就成为了失地农民就业的主要趋势。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目前,我国从失地农民生存状况角度可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不依靠土地经营作为收入来源的农民,他们从事非农经营,收入较高;第二种,收入一般的农民,但基本生活不存在问题;第三种,无法再就业、年龄较大、体力弱、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农民。同属于失地农民,但由于其对土地依赖程度不同,因此失去土地对他们生活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第一种靠非农收入生活,对土地依赖性最小,失地对他们影响最小;第二种属于对土地依赖适中人群,即使失去土地,仍可以再就业,寻找其他谋生方式;第三种属于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对土地依赖性最大,这部分农民知识和技能有限,再就业困难,失地对他们影响最大。本文主要探究第二、三种类型。
(一)失地农民文化水平偏低
据统计,因为土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失地农民数量已达5000万人左右,《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内容中指出,2000年到2030年的30年间,我国占用的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如果算上各地事实上违规占用的土地,这一数字将会更大。如果按照每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50-300万亩的速度推算,每年大约会增加250-300万失地农民。可以预测,到2030年我国将会有7800万左右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 农民被征用土地后,就不可能再以种地为生,也就意味着失地的同时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本保证。在庞大的失地农民阵营之中,大多数农民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偏低,据调查,失地农民的文化程度多为初中文化,其占总体的53.5%,小学及以下文化占7.8%,高中占37.6%,大学及以上者仅占1.1%。
(二)失地农民无业状况严重
纵观全国,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较,都存在着较高的失业率。失地农民由于短时间内无法摆脱农民的思维定式,“等、靠”的思想较为严重,就业的积极性较差。另外,对于年龄大、体力弱、文化水平偏低、缺乏职业技能的人,本身就对就业缺乏信心。
(三)失地农民再就业收入偏低
失地农民因其学历、劳动技能偏低,导致就业范围狭窄,从事的工作多为纯体力劳动,这些劳动的报酬偏低,有些劳动仅仅略高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标准,并不时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许多农民选择的工作都是做建筑工人、小商贩、低廉劳动力,这类工作除了劳动报酬低,工作的稳定性较差之外,也没有失业等各种保险,失地农民面临就业后再次失业、生活无保障的危险。
二、失地农民就业面临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缺乏非农产业从业技能
我国农民目前总体教育水平不高,而在义务教育中又没有关于从业技能的教育,甚至部分地区义务教育都未普及,导致失地农民总体文化水平偏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方式的转变,社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人员的文化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失地农民在这点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这也是目前困扰失地农民就业的一个主要问题。
(二)征地后社会保障政策不健全
1、补偿安置政策滞后。征地价格不能适时因应市场变化。征地价格的出台,往往是当地党委、政府在特定时期、按照本地当时的情况确定的。这一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但土地的市场价值具有动态性。以不变的标准对待变化的市场,容易损害失地农民的权益,导致抵触情绪的滋生。
2、补偿方式单一。政府往往采用一次性经济赔偿的方式,即失地农民在一次性全额领取安置补助费后,自主择业,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虽然有些农民会感觉经济赔偿较之其他补偿方式来的更加直接,但一个明显的缺陷是不利于失地农民尤其是大龄失地农民的就业。更何况,一次性货币补偿金直接发到失地农民手中可能因他们只注重眼前利益或使用不当,对解决就业反倒成为一个不利因素,缺少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3、保障方式过于单一。部分地区采取将土地补偿转变为一定程度的养老保障,而医疗、失业等其他保障方式则很少涉及,而且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难以满足广大失地农民养老的要求,也无法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效果。
(三)户籍管理政策存在差异。
一是“农转非”户口正失去魅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政策逐步向“三农”倾斜。农村农民户口和城镇居民户口所享受的待遇差别逐步缩小,城镇化的王牌——“农转非”正逐渐失去魅力。二是失地农民“农转非”有后顾之忧。首先,一旦转为居民,将失去享受农村计划生育二胎、农村医保、申请宅基地、危房改造和家电、农机下乡补贴等惠农政策。另外,担心不能享受村土地款及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便担心原承包土地征用剩余部分会被集体收回等等。失地农民对未来存在一定顾虑。三是补偿安置对象难界定。对于外来户、外嫁女、上门婿等人员是否纳入补偿安置范畴或参与村集体土地征用款的分配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政策操作层面也无法适用。
(四)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制度建设缺乏法律支撑和保障。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项目、范围、资金来源、主管部门、基金的保值增值、给付标准等,国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受地区财政能力的影响,抚恤救济标准提高缓慢,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难以保证保值增值。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尚未确立,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形成法律体系,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存在风险大,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
三、对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建议
(一)深入农村开展职业义务教育,增强农民的就业技能就业是民生之本,为此,政府应承担其教育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教育责任。针对农民集体的特殊性,要深入农村开展免费的义务教育,增强农民对培训的积极性。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重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尽可能多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可以发挥大专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和各职能部门的培训能力,开展以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通过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和自身素质,增强就业本领,以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努力促进其上岗就业。
(二)健全征地后的社会保障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
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已经从土地保障变成社会保障,建立健全农村中类似于城市的各种社会保险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四层内容: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失地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养老保障制度。要采取政府补贴、征地单位代缴等方式,将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解决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等问题。不足部分应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摊兜底。三是失业保险。要建立失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由征地单位为在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由社保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四是医疗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健康问题是社会稳定和城市发展的一大隐患,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为失地农民建立医疗保险制度。
(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统一规范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现行与户口相挂钩的具有经济利益功能的要素要尽快剥离,还户籍制度的本来功能。要切实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广泛宣讲国家相关政策,保护失地农民权益,化解农转非的后顾之忧。真正使农民失地不失业,农民变市民。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
(四)完善失地农民就业政策和法规
目前,我国尽管有《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是专门针对失地农民就业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即使有,也存在许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因此,在国家的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深入农村最基础、最前线的沿头,调查农民、失地农民最迫切的希望,通过制定法律,用国家的公权力来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法规。另外,地方政府指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过程中,要保证与我国法律体系的相统一,不得制定与上位法想冲突的规定。国家也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监督与检查,对于与法律相悖的、限制失地农民就业权实现的政策应当及时清理。
在土地立法方面,尽快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主要包括: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身份,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国家关于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的政策,从法律上严格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的征用等,使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得到法律的保护。
(五)为失地农民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
失地农民与城市农民工、下岗失业工人、城市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当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的成本。地方政府可以联合公、检、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动办案,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接近法律,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畅通的渠道。
(六)城市化进程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征地行为。
城市化和工业化是我国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必然趋势和途径,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并不意味着超过城市实际经济发展水平而盲目地拓展城市区域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实际需要和本身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对未来经济发展的合理预期进行规范征地。征地之前要作好充足的预案,应包括保障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的内容。
(七)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是一个较为艰难的过程,首先就要扭转他们的传统观念,破除“等、靠”的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失地农民兴办的二、三产业,都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失地农民在资金、技术、房屋等各方面条件都具备的,可以将拿到的土地补偿费,自己办个体、民营企业,以自谋生活的出路。失地农民在资金、技术、房屋等各面条件具备不齐的,可以给他们提供无息贷款,放低失地农民创业的门槛,鼓励失地农民充分发挥创业的主观能动性。另外,在失地农民兴办的企业中,可以适当增加招录已经经过劳动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的名额,带动这些失地农民共同富裕,避免社会的贫富两极过度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