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城镇化趋势日益加大,城镇化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既是物质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精神文明前进的动力。城镇化作为一种历史过程,不仅是一个城镇数量与规模扩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城镇结构和功能转变的过程。这一历史过程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第二,城镇化是第二、三产业向城镇聚集发展的过程;第三,城镇化是地域性质和景观转化的过程;第四,城镇化包括城市文明、城市意识在内的城市生活方式的扩散和传播过程。概括起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人的地理位置的转移和职业的改变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演变;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城镇人口和城市数量的增加、城镇规模的扩大以及城镇经济社会、现代化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在城镇化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社会发展矛盾。解决农民入城后的市民化的问题,首先需要解决进城农民的就业问题,其次是住房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和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其中,大城市生活成本高昂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诸多矛盾,成为农民转变为市民的最大障碍。
一、城镇化的现状
(一)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非农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综合国力持续提高,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通道”的“爬坡”阶段,即通常所谓的“黄金发展阶段”。我国城镇化进程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在持续推进,城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已经基本适应,但在继续推进城镇化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应更多关注城镇化质量的滞后。
对照工业化和非农化发展情况可以发现,我国城镇化仍然大大落后于工业化和非农化虽然这种滞后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常态,而且和我国城镇化背景以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有着很大关系,但我们也确应看到,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和非农化的现状正在对各产业协调发展、扩大内需、生态环境、城乡统筹以及社会稳定产生破坏性影响。
(二)城镇规模等级结构基本合理
城镇尽管有规模差异和职能区分,但都是应生产力发展需要所生,在国民经济发展中都有其特定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功能。但是这种功能的发挥不是孤立的,而是通过城镇体系得以整体发挥。因此,合理的城镇体系结构要求不同规模等级城镇之间保持合适的比例关系,中间不出现断层也不缺少环节,只有这样,城镇的职能作用才能通过城镇网络依次有序地逐级扩散到整个体系。根据城镇规模等级分布模型,城镇分布一般呈金字塔型,处在塔尖高位序的城市数量最少,随着位序的下降而数量逐级增多,直至塔的底层作为基础的是数量众多的小城镇。但是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而言,由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相差较大,我国各地的城镇体系不应严格按金字塔模式去生搬硬套,我们可以在参考有关城镇等级体系结构的前提下,遵循各级城镇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规模结构。
当前我国的城镇规模等级结构基本合理,初步形成了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为骨干、小城镇为基础的多层次城镇体系。
(三)人口流动的促进作用在增强
随着先前非常严格的户籍制度逐渐出现松动,加上农村剩余劳力的大量产生,我国人口迁移呈现出量大面广的特点,这毫无疑问对当前正以较快速度向前推进的城镇化进程起到了促进作用。由于经济发达城市的发展进程较快,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来此务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些地区的城镇化,使之成为当前人口城镇化增长最快的地区。另外,随着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城市化拆迁趋势加大,农民城市化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城市化的人口迅速增多,同时给城市就业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加大了难度。
(四)大城市的中心地位得到加强
作为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主要聚集地,而且享有设施齐全、交通便利、信息灵通、人才汇集以及市场容量大和投资效益高等优点,大城市在我国往往既是经济中心,又是政治、文化中心,在现代化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发展方针中逐步淡化了“严格控制大城市”的指导思想,大城市获得了更加长足的发展,不论在经济、社会、文化和引领城镇化方面均扮演着较之以前更为重要的角色。不仅大城市自身实现了向更高层次的发展,而且辐射带动作用也在日益增强,最为明显的例子是以大城市为中心的城镇密集区的形成和发展。
(五)中小城市数量发展出现迟滞
作为沟通大城市与小城镇及其周边地区的桥梁,中小城市在区域城镇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即如果中小城市发展滞后,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影响就难以有效传输,无法充分促进周边地区发展,小城镇的发展也将受到限制。
二、当前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存在四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户籍制度和就业政策的限制。户籍制度是农民市民化最大的障碍之一,不少制度障碍很大程度上是户籍制度派生而来的。户籍制度将劳动力市场分割成两个大群体,城市的管理者在制定就业政策时,首先考虑的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劳动者。就业政策通常依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实施。许多大中城市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就业领域,而不管其胜任与否。同时,外来务工人员失业后,也很难享受到当地职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由于我国长期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的存在,社会保障也被分割为城乡二元的保障体系。城市职工大多拥有失业、医疗、养老和住房等社会保障,而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几乎是空白。从城镇劳动力流动的角度来看,缺失的农村社会保障同样限制了城镇劳动力的流动意愿。城乡人口享受着不平等的公共服务,在城市就意味着可以得到更高质量的医疗;更高质量和更便捷、全面的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更及时有效的就业培训和信息;更好的公共设施等等,而乡村则正好相反。
(三)农民工自身素质的限制。来自劳动力市场的消息显示,市场对搬运工、勤杂工等力气活以及厨师需求都在锐减。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种所占比例已近30%。企业对农民工的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文化水平方面,90%以上的岗位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其中20%以上的岗位需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水平方面,80%的岗位需要达到初级工以上的水平,81%的岗位需要熟练工人。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城市劳务市场上,苦、累、脏、险之类就业岗位对只会干力气活的进城农民工已趋饱和,而已有的体力劳动岗位又随时有被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机械化替代的可能。
(四)城乡收入水平的差距。最近几年来城市企业退休基本养老金水连续提高,2012年已从月人均700多元提高到1700元,年收入达到20400元,这就为全面参加社会保障项目提供了基本条件。相比之下,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农民工2011年底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比重仅为16.4%,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仅为18.6%,参加工伤保险的仅为27%,参加失业保险的仅为9.4%。如此低的参保水平,主要受制于低收入水平的制约。在平均月收入只有一千多元元的条件下,农民工怎么会有全面参保的积极性呢?
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城镇化的目的和内涵,使城镇化步入健康发展轨道。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城乡居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城乡居民的实际生活质量放在首位。尤其是在处理土地和房屋出让者、政府及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方面,必须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方针,改革征地制度和城市拆迁办法,切实尊重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土地房屋等产权,维护失地农民和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在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中,不仅要继续拆除有形的制度“门槛”,而且必须帮助农民工跨越无形的素质“门槛”。
一、放宽户籍制度。一个人能否进入某个城市,关键应看他能否在这个城市合法生存,是否具备生存能力。户籍制度改革要坚持同步、稳定的原则,要着重考虑到人才、人力的合理流动和调配,要在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前提下,逐步满足人们自由迁徙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就此取消户口了,相反要加强对户籍的科学依法管理,完善户籍信息登记制度,使劳动力的自由流转有更合法的手续和途径。
二、实现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资产化、股份化、货币化和有偿转让(一次性补偿、长期性分红)。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要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这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产权改革的方向可以设想为,以法律形式确认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经营权,并可以自由转让、抵押、出租,也可以委托土地信托服务公司通过各种合法的手段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有偿流转,来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彻底转移创造条件。农地产权(所有权、经营权)资产化、股份化、货币化和有偿转让,既保护了农民因土地经营权而拥有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让更多的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这不仅是适应我国农业加入WTO和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民市民化的必由之路。
三、完善社会保障。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最大后顾之忧之一就是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劳动力的就业选择只能以保障为核心考虑因素而进行单向的选择,而这种劳动力就业选择的单向性恰恰是与城乡统筹就业的原则相反。公共服务的不公平同样容易导致人们作出单向的选择。这些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更多的农民已不再从事农业,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已非常弱化,建立一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但具备了条件,而且也十分有必要。
四、培养农民工的市民意识。城市与农村是不同的社区,从文化意义上讲“城市是一种心理状态”,市民与村民的不同是从外在的生活方式到内在的思想观念的不同。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鼓励农民工参加市民素质培训,培养他们的市民意识。
五、将农民工管理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根据各城市的现有规模和城市化发展的目标和趋势,以及城市经济增长速度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承受能力,对吸纳农民进城落户变市民的数量、分年度实施计划的时间表作出具体规划。同时将进城农民的住房、公有设施包括其子女上学等问题,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从长计议,统筹考虑。
六、积极做好对农民的培训工作。无论是劳力输出地还是输入地,都要把进城农民的培训工作作为推进农民素质的首要问题。劳动力输出地在组织劳动力输出时,要搞好农民工进城前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培训,提高进城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作为劳力输入地的城市政府要充分利用城市的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用人单位应对所招聘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以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
笔者认为,城镇化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作,需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切实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要来推进城镇化建设,通过推进城镇化来转移农村人口,增加农民收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城镇和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而不是为建城镇而建城镇,不能搞平面垦殖、盲目扩张、互相攀比。强化城镇政府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财政和提供公共产品职能,切实在制度供给、规范引导、基础设施、扩大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多做实事,而不宜片面强调政府对城市的“经营”。要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城镇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性。要立足长远,增强预见性,制定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止超出土地承载能力和当地经济能力的超强度开发,加强环境保护和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节约土地资源,纠正滥占耕地行为。要着重城镇的内涵发展,以较少的资源、较小的社会成本和投入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