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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心调解化干戈 促进和谐保平安
记一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的处理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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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3-08 10:03: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站前法院经过多方努力,成功化解一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真正实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原告黄某已80多岁,一直和女儿居住(其女儿因年幼时患病,导致精神出现问题,需要有人常年看护)。黄某原是我市某服装厂的工人,居住于厂院内,后因厂内改建需要,该厂在1993年曾与其达成公证协议,答应为黄某安置一处31平方米的房屋,另给2.5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后因故黄某搬到其母处暂住。2011年因政府规划管理,服装厂厂区进行动迁改造。黄某的房子一直没有处理,服装厂就以破产清算组的名义向我院起诉,认为是黄某儿子刘某无理占房,要求其搬出。区政府及我院领导到达诉争房屋时,发现房内居住的是黄某,黄某拿出了1993年的协议,表示自己是合法房主,拒绝搬迁。此时已是6月末,再不搬迁将影响原定的新建小学1000多名学生的开学。黄某在劝说下搬了出去,但同时将服装厂破产清算组告到我院。我院在受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厂的老职工,与被告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公证协议。被告现在将房屋拆除且多年来没有实际支付2.5万元,动迁后应当给原告重新安置住房。但在此时,一个新情况使案件进一步复杂化。原来被告已于1996年破产清算并宣布破产。所谓的破产清算组只是留守处,管理档案及看守尚未处理的厂房,根本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法判决。主审法官仲玉虹详细了解了情况,知道破产后剩余资产全部由政府统一安排,服装厂无权也无力为黄某安置房屋。为此主管院长多次找到相关部门,让政府了解到黄某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困难之处,应当由政府为黄某安置住房。相关部门同意了按原有协议予以安置。但这一安置条件,原告并不同意,原告主张要一处60多平方米的房屋。主管院长又多次找原告做工作,告知原告现有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原告的主张,相关部门解决有困难。而让法院判决的话,因服装厂已破产,根本无法执行。同时去相关部门,进一步予以协商,最终双方均同意安置一处46平方米的住房,并给予个人产权,同时将原协议承诺的拖欠了近20年的2.5万元立即偿还给原告。原告终于在新年伊始,住进了自己的房子,并到我院将起诉的案件予以了撤回。

  该案的圆满解决,使我们深深体会到,法官要始终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神圣使命;要始终以公心、真心、诚心和耐心,在法、理、情中不断寻找结合点,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