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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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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14 09:24:12 打印 字号: | |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规定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还界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实施;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责任编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