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张小峰来到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大明偿还50000.00元借款,李大明应诉后申请对欠条进行笔记鉴定。经法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辽大司鉴[2012]文鉴字第0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日期为2009年3月4日、借款人为李大明的欠条正文及李大明签名笔记均不是李大明所写。庭审中,张小峰对鉴定的程序没有异议,对鉴定的结果有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李大明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不同意重新鉴定。
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认为: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过法院委托,作出的辽大司鉴[2012]又鉴字的0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欠条正文及“李大明”签名笔记均不是李大明所写。所以张小峰、李大明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鉴定经过法院委托,送检材料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以对于张小峰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营口市站前区法院没有批准。张小峰不服站前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将此案上诉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中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张小峰与李大明之间确实发生过借款事实,但齐旭明把该款已经偿还给了张小峰,而且欠条已经抽回,司法鉴定已经确认了张小峰的欠条系假证,不是本人所写的。张小峰以出庭证人证明李大明还款当日,张小峰在当班工作,没有时间发生还款事实一节,由于李大明主张还款时间为当日晚6点左右,证人所证的上诉人当班时间为晚8—9点,因此,该证人证言并无证明效力,相关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张小峰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认为鉴定结论错误等相关上诉理由,因该鉴定为原审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委托,张小峰未能举证证明鉴定程序违法,对该项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没有支持,最终维持了原判。
以上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那么在此案中一审法官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是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是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是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在二审中法官依据的是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原文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此案二审就是依据第(一)项维持了原判,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2012年社会蓝皮书。蓝皮书称,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危机巨大。不守信行为必然产生极为不良的示范效应,降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信任度,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甚至造成新的社会信任危机以及更多的信用违约行为,增加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民间借贷并不是违法行为,具体来说,民间借贷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借款用途的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二)债务人的身份风险。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受骗上当。(三)借款利息的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四)借款履行的风险。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进行交付。(五)诉讼时效的风险。在借贷案件中广泛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所谓一般诉讼时效,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胜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