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李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0元;认定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00元。
被告人李某、王某均系80后,二人看着身边人的好日子,心中又是嫉妒又是恨,总想着他们不必吃苦也能过上让人羡慕的生活。他们绞尽脑汁想挣钱的方法,最终想到了开发票挣钱。于是李某、王某从沈阳购买非法制造的空白发票在没有进行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散发使用假名字制作的“代开发票”名片等方式联系客户,并根据客户需要填写发票内容,按1%-3%的比例收取开票费。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二被告先后出售给黄某、吕某、江某发票等发票合计人民币13,545,456元,王某参与768,231元,二被告共获利人民币13,319元。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依法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严惩了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