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审判公开
老边区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宣判
分享到:
作者:老边法院朱旭鹏  发布时间:2013-04-26 15:10:49 打印 字号: | |
  4月23日上午,老边区人民法院对齐某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入刑”后老边区法院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2年11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饮酒后驾驶长城牌小货车在营大路上行驶至三家子路段时,被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老边大队巡逻民警查获,随后将其带到老边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被告人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8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酒精含量标准的1.5倍。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理,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酒后开车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所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目的就在于应对酒后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并且对于“醉驾”的认定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所以,“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这些侥幸不能掩盖其行为的危害性。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记!
责任编辑:老边法院朱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