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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式政法干警——张强同志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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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3-11 17:26:22 打印 字号: | |
  张强同志于1995年经全省法院系统增编补员考试到我院工作,现任刑事一庭审判员,2010年被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分会增补为理事。张强同志于2004年被我院评为“五年无错案法官”,2009年荣立个人二等功,并被我院评为“十佳优秀法官”,2010年被我院评为“四无法官”。

  该同志具有坚定的政治觉悟,能够长期坚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钻研党的理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公正司法,廉洁办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赢得广大干警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张强同志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该同志在日常工作中一向勇担重任,具有较强的拼搏精神,在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期间,院、庭领导经常将我市社会影响大、上访情绪激烈、矛盾极易激化的一些棘手案件交由该同志承办,该同志不讲价钱,不要待遇,善于迎难而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寻找锲入点,用真情感动当事人,最终圆满审结案件,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例如,被告人姜某故意杀人案,原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省院认为该案系婚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将该案发回重审,被害人的父亲因此带着女儿的遗像从吉林农村赶到营口追案,在营口住一晚十元的小旅店,一住就是两个多月,天天来法院“上班”,并扬言如不判死刑就死在营口法院,张强同志中午陪被害人的父亲吃饭,边吃饭边作耐心的思想工作,晚上约他出来散步,边散步边宣传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被害人的父亲买返程车票,春节期间打电话拜年,协助申请司法救助,协助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的申请立案、执行等,最后被害人的父亲被张强的真情所感动,表示张强法官真心为民,我无话可说,服从营口法院的判决,最终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死缓,此案的处理不仅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成功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张强同志爱岗敬业,连续多年结案数居刑一庭首位,且无一瑕疵案件,具有“螺丝钉”精神。

  张强同志2010年度审结一审重、特大刑事案件十三件,结案数居刑一庭首位,已连续多年结案数居刑一庭首位,且无一瑕疵案件。办案数量多,质量好,案件质量以及法律文书质量受到省院相关业务庭、市检察院公诉处的好评,省院的法官评价说,张强主审的案件免检。该同志还能够指导庭内其他同志书写法律文书,其书写的多份法律文书,作为庭内的范本,并被推荐为优秀法律文书,在我院的网站上发表,对其他同志具有指导意义,在张强的带动下,刑一庭的案件质量和法律文书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得到了省院的表扬。

  三、张强同志肯于学习,钻研业务,具有“钉子”精神,做到了“四满意”。

  张强同志审判毒品犯罪经验丰富,善于钻研有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最高院领导讲话精神等,能及时掌握毒品犯罪审判的最新理论依据,并能积极探索解决新形势下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中的新问题,指导其他同志审理好毒品案件,在“营口法苑”杂志上发表了多篇论文,是领导的好参谋,受到院领导、市检察院以及基层院的认可和好评。张强对待案件当事人努力做到更细致、更耐心、更热情,多年来无一投诉、无一上访、无一闹访,在当事人、律师的心目中具有良好形象,赢得了良好评价。例如,被告人鄂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苗某抢劫案等,原一审均判处被告人死刑,省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被害方不理解情绪激动,有上访倾向,庭长交给张强承办,张强独立沟通、协调公诉人、公安案审,两案均出具了多份指导侦查的意见函,并指导侦查员补强了大量证据,再次判处被告人死刑,做到了被害方满意、院领导满意、检察机关满意、省院满意。其中,被告人苗某抢劫案的被害人的母亲徐某,从沈阳给张强寄来一面锦旗。

  四、张强同志严格公正执法,同黑恶势力作斗争,主审辽宁省公安厅“10.23”专案,受到专案组的高度肯定。

  2010年上半年,辽宁省公安厅“10.23”专案指定我院管辖后,院领导指派张强到本溪先期介入,指导侦查,张强到本溪办案基地和专案组成员共同工作了一个多月,又到辽阳查看了全部事实的案发现场,为了尽快阅完六、七十册卷宗,不分昼夜和休息日,经常晚上伴随着隔壁房间的麻将声阅卷,张强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受到了专案组领导的赞扬,所提出的有关指控被告人、指控罪名,和案件事实的多项建议被专案组和公诉机关所采纳,从而即保证了专案的质量,也保证了打黑的成果。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间先后主审“10.23”富国欣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和黄金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张强均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数万字的判决书的撰写工作,有力地震慑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完美展现了一名刑事法官坚实的法律业务素质和文字驾驭能力,其中富国欣案全案不上诉、不抗诉。

  五、张强同志严于律已,清正廉洁,经受住了考验。

  在“10.2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张强同志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严守法官职业操守,自觉防腐拒变。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具有强大的社会势力和金钱势力,富国欣、黄金刚两案的主要被告人个人资产都要以千万、以亿计算,为了使他们免受或减轻处罚,关系人总是要千方百计试图拉拢腐蚀办案人员。在案件审理中,作为主审法官,该同志不可避免要经受人情和金钱的考验,但他始终能够坚持遵守各项规章纪律,从不与被告人家属有任何私下接触,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廉洁。例如,张强在某个周日接待了专案的多名律师阅卷,周一张强发现办公桌上有一个信封,里面有贰万元现金,张强立即向庭长作了汇报,将该款上缴到院纪检,该款至今来源不明。

  张强同志在工作中终始保持了一贯的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和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不怕苦累,踏实肯干。能够深入灵活地分析案件实际情况,结合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功底,开拓创新,高质量地完成了案件审判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案件处理上能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和“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案件审理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新时代的雷锋精神,其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得到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首肯。
责任编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